吴碧华、汪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6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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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碧华、汪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碧华;汪斌;余文斌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碧华,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申请执行人:汪斌,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余文斌,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申请执行人吴碧华、汪斌与被执行人余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02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文斌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碧华、汪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文斌履行赔偿款375414.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531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余文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微信、支付宝等,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询到车辆、房产、证券。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文斌的银行账号,后又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余文斌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均未查询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文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信息,其居住在黟县的农村自建房,系家庭共有唯一住宅,该房屋系其外公、外婆建设,由被执行人余文斌夫妇及其二子、外公、外婆等人共同居住。3.本院至被执行人余文斌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其系1990年7月19日出生,务工,结婚后育有一子,后离婚,再婚后又育有一子,均由其抚养。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因故死亡,其父再婚后另行成家,其由外公、外婆抚养长大。现其外公、外婆均七十多岁,其外公患有老年痴呆,均由其赡养。4.本院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协调,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被执行人余文斌以家庭负担过重及判决前已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99594.5元为由,请求减免债务到30万元后,并作计划归还;但申请执行人虽同意作计划归还,但就债权数额坚持按照判决书确定并在5年内归还完毕。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5.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余文斌的工作,让其支付赔偿款,其答应将老家一块地皮出售后,再凑足5万元,先行支付。现已将5万元转至法院,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现已向被执行人余文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碧华、汪斌,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余文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余文斌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富民书 记 员 杨秀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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