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牛山镇甲珺水晶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40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97号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牛山镇甲珺水晶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牛山镇甲珺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春华水晶商行;东海县牛山镇晶美堂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裕满堂水晶商行;周建新;陈英;袁春卫;杜春华;陈新迎;刘支梅;张月华;何华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722执40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被执行人:东海县牛山镇甲珺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春华水晶商行、东海县牛山镇晶美堂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裕满堂水晶商行、周建新、陈英、袁春卫、杜春华、陈新迎、刘支梅、张月华、何华洲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甲珺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春华水晶商行、东海县牛山镇晶美堂水晶店、东海县牛山镇裕满堂水晶商行、周建新、陈英、袁春卫、杜春华、陈新迎、刘支梅、张月华、何华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304613.48元(执行标的300339.48元及利息直接给付申请人,执行费4274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至此,(2021)苏0722执4097号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兴华、金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406号 下一篇 吴斌、李军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