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坤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324号案件名称
龚坤俊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龚坤俊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24号被执行人龚坤俊,男,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坤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2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处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龚坤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龚坤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报告,未履行本案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龚坤俊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坤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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