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王冬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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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183号案件名称
何海波、王冬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海波;王冬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被执行人王冬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何海波与王冬生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海波与被执行人王冬生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剑审 判 员 李艳红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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