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友、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1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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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10127号案件名称
王家友、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家友;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10127号原告:王家友,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法定代表人:赵耀,该村主任。原告王家友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家友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家友负担。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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