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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军、陶维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8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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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8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铁军、陶维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铁军;陶维启;黄小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814号之一申请人:陈铁军,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局,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陶维启,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黄小兰,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申请人陈铁军与被申请人陶维启、黄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铁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维启、黄小兰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铁军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自愿为陈铁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陶维启、黄小兰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雅  芳书 记 员 陈雅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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