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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赵灵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5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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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5209号
  • 案件名称

    陈超、赵灵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超;赵灵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5209号 原告:陈超,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赵灵辉,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超与被告赵灵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盈利款计人民币44772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共同经营网店。2019年3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盈利款44772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超盈利款4477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被告赵灵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曙阳 人民陪审员庄微微 人民陪审员陈惠芳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佳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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