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于品巧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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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59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于品巧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于品巧;李明玉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5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负责人:刘友佳,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靖,湖南君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品巧,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珠晖区。第三人:李明玉,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被告于品巧、第三人李明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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