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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义银、徐东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1)黔2625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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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1)黔2625执514号
  • 案件名称

    舒义银、徐东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舒义银;徐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1)黔262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舒义银,男,1961年7月10日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镇远县。委托代理人:唐元敏,贵州省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徐东海,男,1992年11月22日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侗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9159015950,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3号3栋。负责人:李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舒义银与被执行人徐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5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赔偿款226809.50元的义务(已付178355.34元,尚欠48454.16元),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中国工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24×××42账户存款4908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雷永久书 记 员  王秀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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