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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荣、葛友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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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832号
  • 案件名称

    李自荣、葛友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自荣;葛友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荣,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葛友富,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关于李自荣与葛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葛友富欠原告李自荣工资款7950元,于2020年12月29日前付3975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3975元。二、若上述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付款,原告李自荣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葛友富自愿承担。因葛友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自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葛友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葛友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葛友富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财付通账号余额40.93元,因无法联系上申请执行人,暂不对其采取其他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葛友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葛友富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葛友富名下无股票(股权)。5.查明被执行人葛友富名下无公积金。三、通过委托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调查对被执行人葛友富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葛友富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葛友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葛友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关于李自荣与葛友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802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自荣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葛友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葛友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自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葛友富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梁书芳审判员  秦保全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锦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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