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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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520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钓鱼台小区7栋。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农产品科技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城县金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6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敏刚书 记 员 袁康清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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