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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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案件名称
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美蓉。被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美蓉申请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美蓉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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