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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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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谷美蓉;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美蓉。被申请执行人: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美蓉申请济南众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美蓉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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