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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武、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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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206号
  • 案件名称

    张成武、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张成武;李鹏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武,男,1971年0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李**,男,1977年0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延期给付案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1执2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书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帕力亚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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