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武、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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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206号案件名称
张成武、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成武;李鹏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武,男,1971年06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李**,男,1977年0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武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延期给付案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1执2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书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帕力亚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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