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韦美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桂0225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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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桂0225执10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韦美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韦美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桂0225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4990988864。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行长。委托诉代理人:韦壮讲,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被执行人韦美娜,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美娜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209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美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股息红利、收益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到被执行人韦美娜住所地进行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韦美娜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209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韦美娜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美娜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余宏伟审判员 陈少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家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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