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巩敦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4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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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4422号案件名称
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巩敦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巩敦峰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4422号原告: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南苑路南,工农路西侧香榭里S2#号楼1-103铺。法定代表人:张贵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巩敦峰,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原告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巩敦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国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沙轩羽书 记 员 黄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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