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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明、吕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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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2294号
  • 案件名称

    陆慧明、吕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陆慧明;吕丽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陆慧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吕丽,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748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审判员鲁爱军审 判 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展       兵书 记 员 段   树   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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