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异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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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异128号案件名称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异1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MB1573441P,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西区江郎中路2号环保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卿,系申请人的职工。 被申请人:金利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09213210,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金店村秋月路15号。 在本院执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与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被申请人金利军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与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作出(2021)浙08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对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衢)应急罚(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802执2078号。 申请人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称,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注销,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应缴罚款250000元(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经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21年1月29日登记注销,股东为金利军。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金华市晨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并已实际导致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作为该公司股东的被申请人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追加金利军为(2021)浙0802执20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王俪婧 审判员李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林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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