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新涛、陈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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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30号案件名称
白新涛、陈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新涛;陈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30号原告:白新涛,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陈北,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白新涛与被告陈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白新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新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白新涛负担。审判员 王 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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