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绍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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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6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绍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姜绍辉;刘英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267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43栋104室。法定代理人:王晓秋,该公司经理。被告:姜绍辉,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英鹤,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绍辉、刘英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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