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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鹏、赵智强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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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393号
  • 案件名称

    马鹏、赵智强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鹏;赵智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393号原告:马鹏,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智强,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原告马鹏与被告赵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智强偿还原告马鹏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元,未出具借据。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元,剩余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榆阳区青山路派出所报案,经青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原告自愿放弃1000元,由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4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为三天。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赵智强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8日,被告赵智强向原告马鹏出具4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三天。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被告赵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诉讼不作为的不利法律后果,视为对原告的陈述及诉请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偿还原告马鹏借款4000元。若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麻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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