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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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89号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庆;孙群群;马本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90年8月14日生,住丰县。被执行人:孙群群,男,1995年11月21日生,住丰县。被执行人:马本敬,男,1962年10月20日生,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庆、孙群群、马本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国庆、孙群群、马本敬银行存款5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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