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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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613号案件名称
李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613号被执行人:李敏,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敏贪污罪罚金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9)湘132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8日、7月2日、8月6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敏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16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敏的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李敏无公积金。2021年9月16日到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敏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李敏无不动产。2021年8月15日对李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嘉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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