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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9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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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9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号恒华科技园50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萍,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工业集聚区305省道以北、王元庄至305省道水泥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王冬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一、解除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二、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HB-4000型沥青搅拌站一套返还给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费用由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20万元。四、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8.2万元。五、驳回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56元,由安徽北冡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郎溪县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艳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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