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37号案件名称
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达丽哈·沙合提,女,哈萨克族,1980年7月3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达丽哈·沙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开户账户中有存款,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优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无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暂不宜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在呼图壁人民法院有17件执行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尔兰书记员 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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