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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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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37号
  • 案件名称

    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艳梅;达丽哈·沙合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达丽哈·沙合提,女,哈萨克族,1980年7月3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达丽哈·沙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开户账户中有存款,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优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无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暂不宜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在呼图壁人民法院有17件执行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尔兰书记员    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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