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林、甘辉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5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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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5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德林、甘辉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德林;甘辉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甘辉刚,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与被执行人甘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辉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彭德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甘辉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甘辉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甘辉刚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24日,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甘辉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甘辉刚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辉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甘辉刚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辉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1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辉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发现被执行人甘辉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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