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民、任仓仓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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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黄忠民、任仓仓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忠民;任仓仓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06号 原告:任某某,男,195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黄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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