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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程亚辉等黎炫宇、黎建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1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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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30号
  • 案件名称

    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程亚辉等黎炫宇、黎建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11830号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中亚北路**天工鼎胜汽配城**楼**。    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亚辉,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炫宇,女,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建华,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与被告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2,154.22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因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财产保全费2,576.82元。2021年6月28日,贵院就该起案件作出(2021)新01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胜诉比例为83.6%,被告应按该比例承担财产保全费2,154.22元(2,576.82元×83.6%)。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被告程亚辉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黎炫宇、黎建华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共同辩称,本案保全费和之前起诉的民事案件无关,产生的财产保全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审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9日,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交纳财产保全费2,576.82元。    2021年6月28日,本院就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新01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亚辉支付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房款294,127.64元;二、被告程亚辉支付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26,162.4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房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黎炫宇、黎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确认原告胜诉比例为83.6%,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系原告起诉本案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缴纳的诉前保全措施费用,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而引发,且针对该案本院已作出如上判决并生效,故对原告主张财产保全费2,154.22元(2,576.82元×83.6%)由被告程亚辉承担及被告黎炫宇、黎建华对该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炫宇、黎建华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程亚辉、黎炫宇、黎建华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亚辉支付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154.22元;    二、被告黎炫宇、黎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依旦木·肖开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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