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招与陈铁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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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4068号案件名称
常招与陈铁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招;陈铁顺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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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4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宇豪(常招之子),1997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上诉人常招因与被上诉人陈铁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宇豪,被上诉人陈铁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铁顺赔偿常招财产损失费18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由陈铁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简单草率,有失公正;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庭外和解未出具调解书;三、常招与陈铁顺对评估均有异议,一审判决依据极具争议性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裁判显然属于错误判决。四、一审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常招的合法权益。陈铁顺辩称,不同意常招的上诉请求。陈铁顺承认我方漏水给常招造成损失了,漏水当天陈铁顺爱人就到常招家中,愿意赔偿1000元,常招不同意,然后我方说等疫情结束帮常招维修,一审调解时陈铁顺同意赔偿2000元并维修,但当时刚好赶上下水道改造工程,陈铁顺和常招沟通处理污点,但是常招不同意。第二次开庭时陈铁顺只同意赔偿5000元,常招不同意,就要求鉴定,一审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的时候陈铁顺不在场,然后鉴定机构和陈铁顺联系收鉴定费8000元到10000元,陈铁顺就又和一审联系请求法院帮助调解,陈铁顺愿意赔偿对方6000元,但常招还是不同意,在评估当天常招还提出了三处不存在的损失,导致评估费增加。评估结果作出后陈铁顺不认可并在一审法院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予以回复,但陈铁顺也不认可。此后陈铁顺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机构说要收取5000元,是不合理的,陈铁顺第二次提出鉴定人员出庭,说要收取4000元,所以陈铁顺就没再申请。后来陈铁顺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官说法官判决不一定完全依据评估报告,让陈铁顺不要再申请重新鉴定,陈铁顺就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一审判决出具后,陈铁顺想等财政局回复函,如果对我方有利就提起上诉,但是在陈铁顺还没等到财政局回复的时候,常招就提出上诉了。另外陈铁顺认为常招无理要求赔偿的数额是不合理的,常招要求鉴定,那么鉴定费应当由常招承担绝大部分,财政局回复壁纸每平米119元的成本,但是一审评估的壁纸单价233元,是不合理的。常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铁顺赔偿常招财产损失费18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陈铁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招系×××(以下简称×××房屋)业主,陈铁顺系×××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业主。2020年2月26日,陈铁顺家中暖气管爆裂,水漏到常招家中,致使常招家中地板、屋顶、家具、壁纸等受损。本案诉讼过程中,常招申请就×××房屋因楼上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员法院摇号确认由北京富川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载明常招、陈铁顺双方签字确认的无争议的财产损失合计4122.19元,取整4100元。常招、陈铁顺双方存在争议财产损失6150.76元,取整6200元。评估报告出具后,常招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关于主卧室及北卧室天棚情况的处理方案不合理;2.评估公司认定的关于壁纸及天棚的重置成本价格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3.垭口等相关项目评估严重低于市场价格;4.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赵某职业单位为北京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并非本案评估公司;5.出具评估报告的两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赵某和王志贵并未进行现场调查,不符合报告中的声明。评估公司就上述异议回复,对于异议一,清单中“天棚喷刷涂料新做”为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包含腻子及涂料作法,此为天棚喷刷涂料标准作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当事人已签字。对于异议二,揭撕壁纸(布)按照北京市房屋修缮定额(2012)×××揭撕墙纸定额子目,按照基准日价格信息计入,天棚清理刷涂料按照北京市房屋修缮定额(2012)×××天棚旧涂料层清理定额子目,按照基准日价格信息计入。对于异议三,评估公司根据鉴定对象受损程度进行鉴定评估,而不是常招认为的一旦受损就应全部拆除赔偿。对于异议四,赵某为注册在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师,并出具报告出具地点等。对于异议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常招就评估公司的上述回复提起第二次异议,评估公司就常招的异议回复再次回复,对于异议一评估预算含天棚铲除抹灰作法,清单名称为“天棚清理刷涂料”。对于异议二,揭撕壁纸(布)按照北京市房屋修缮定案(2012)×××揭撕壁纸定额子目,含量0.03工日即1平米揭撕壁纸人工需8小时*0.03=0.24小时即14.4分钟,14.4分钟揭撕壁纸1平米壁布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234项的其他材料费、中小型机械费、其他模具费定额价市场价均为1元,此为造价协会根据多次经验数据测算的专业的含量,不可修改,如有疑问可咨询造价处。评估公司取价依据了基准日造价信息的人工成本平均值(最低价与最高价平均值价格计入);其次,按照128.5元/工日,月工资2795元,大于“202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异议三,现场勘查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墙体内部发霉、损坏以及损失面积等事项争议较大,常招的上述内部发霉的意见与陈铁顺的“垭口阳台面东侧缝隙稍扩大,余与其他房间垭口一致”的意见相反,为此评估公司专业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作为隐蔽工程其内部损失程度如何,需现场凿开损失表明方可对内部进行识别。在未进行破坏性开凿时,评估公司根据评估专业判断开展工作。同样,阳台垭口内部是否如常招所说已发霉、变形、开裂,需进行破坏性拆开方能识别,而不能以“发霉、变形、开裂甚至断裂的风险极大”作为依据。评估公司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垭口稍有缝隙,评估公司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对相应损失进行鉴定。垭口拆除及新做为修理裂缝垭口的费用。对于异议四评估公司出具了相应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对于异议五,评估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时从常招处了解到该房屋装修时间为2015年1月左右(陈铁顺甚至认为该装修时间更早),漏水的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即评估基准日),从2015年1月到2020年2月时间有5年多,而一般的家装有效使用8-10年。评估公司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异议六,天棚喷刷涂料新做综合单价43.4元每平方米,依据相关规定有信息价的材料依据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专业测定价及市场价。评估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措施费、规费及税金为单独核算,并且在原值的基础上乘成新率得出的价格。对于异议七,定额组价并不是价格,而是计价组成清单项,评估预算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基准价2020年1月信息价计入,人才机信息价有的按照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按照专业测定价及市场价执行,此为预算的标准做法。当事人提出的人工价格,回复如下:人工价格来源信息价2020年1月房修装饰工程最低价与房修装饰工程最高价两者的平均值作为人工费基价。陈铁顺对于评估报告不服,评估公司就陈铁顺的异议分别答复:对于异议一,陈铁顺对于评估报告费收取有异议,评估公司答复评估公司没有就评估收费告知明确数额。对于异议二,陈铁顺认为评估报告中的壁纸裱糊重新做重置成本价格严重偏高问题,评估公司回复装修不仅包括主材料,而是包括人、材、机、管理费及利润。评估公司依据国家定额取费。由正规的装修公司而不是由房主自己满市场采购各种材料额包清工装修。另外,漏水装修还包括对原有受损墙面的清除、找平,都会产生费用。对于陈铁顺提出的异议三,实地勘察记录表是当日真实的现场勘察情况记录,只有评估机构勘察自己书写实际勘察记录后,陈铁顺与常招都签字后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评估报告应当以实地勘察记录表中评估勘察人员自己记录的一、二、三项为准。评估公司就上述异议回复,评估公司依据现场勘查记录,分别列出争议项及无争议项,并得出评估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对造成常招财产损害的原因没有争议,故陈铁顺应赔偿常招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常招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并考虑常招为修复损坏部分而产生的误工费,酌定常招的损失为10000元;对于鉴定费的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陈铁顺在发生漏水事件后同意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常招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常招的诉求超过了实际损失数额,故此双方应共同承担鉴定费,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酌定。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陈铁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常招漏水损失10000元;二、驳回常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陈铁顺提交证据一份,即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陈铁顺投诉评估公司的答复,证明一审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评估报告的壁纸价格畸高,如果中间差额是人工费的话,那也过高。常招表示对该证据形式上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答复达不到陈铁顺的证明目的,也得不出来中间差额是人工费。本院认可该证据形式上真实性,但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陈铁顺家漏水给常招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关于常招提出其损失数额合计为2万元,常招与陈铁顺对评估均有异议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常招负有证明其损失数额的具体、真实、确凿的义务,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合法有据;评估报告是否作为裁判依据不能根据常招与陈铁顺对评估结果均有异议进行判断。常招未能提供评估意见不能采用的充足证据,一审法院参照其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常招提出一审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未出具调解书,程序违法一节。本院认为,调解书的出具须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意见,各方当事人不能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出具调解书,故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关于常招提出鉴定费用均应由陈铁顺负担一节。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鉴定费用分配的相关论述适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常招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常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常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晓宇法官助理 王玮玮法官助理 樊思迪书 记 员 王秋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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