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元伟、于道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3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3024号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元伟、于道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元伟;于道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元伟。被执行人:于道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元伟、于道杰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森云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607号 下一篇 常招与陈铁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