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706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70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检,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龚贤峰,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李渐长,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龚江峰,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邓晶红,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的银行存款861131.74元(含执行费10902.2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61131.7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