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706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70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检,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龚贤峰,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李渐长,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龚江峰,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邓晶红,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的银行存款861131.74元(含执行费10902.2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61131.7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84号 下一篇 薛泽浩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02执恢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