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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万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2刑申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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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刑申73号
  • 案件名称

    舒万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舒万春
  • 案件缘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2刑申73号舒万春:你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0)湘12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以“判我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运用法律不当,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2014年下半年,当被告人舒志胜得知溆浦县原岩家垅乡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属溆浦县商贸物流拟建项目后,便与农贸市场改造点所属的百花村村委会干部朱勇、杨启和、舒万春、向象月等人协商。双方约定:由被告人舒志胜全额垫资修建百花村农贸市场,市场修建好后,被告人舒志胜将新农贸市场周边征收的土地以百花村村委会的名义出售给他人建房牟利;百花村村委会则负责按舒志胜等人所要求的土地范围、面积征收村民土地,并负责在征收土地及项目施工期间与当地村民的纠纷调处。随后被告人舒志胜、李显志、舒国强、朱勇、杨启和、舒万春、向象月在未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以新建百花村农贸市场的名义,以4万元一亩的价格非法征收村民土地。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舒志胜、李显志、舒国强等人动工修建百花村农贸市场。2015年2月10日,百花村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因当地村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人舒志胜等人的非法占地问题,被告人舒志胜、李显志、朱勇、杨启和、舒万春、向象月为应付上级部门调查,通过打假借条、收条、盖空白章等方式做假账目,造成征地、购地款均由村委会支出收取,村委会欠舒国强等人巨额债务的假象。被告人朱勇、杨启和、舒万春、向象月在整个市场建设期间,收取了被告人舒志胜给予的10000元好处费。根据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测绘的“百花村新农贸市场用地现状图”和“溆浦县双井镇百花村村民集中连片建房点占地现状图”,被告人舒志胜一伙以修建百花村市场为名共占地44.5亩,其中百花村农贸市场内实际占地面积为20.2亩,百花村农贸市场外实际占地面积为24.3亩。经鉴定,被告人舒志胜一伙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共收入11403330元,扣除农贸市场土地征收成本1058557.50元和建筑成本3340980元,被告人舒志胜等人共非法获利7003792.5元。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判决、裁定书所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你与被告人朱勇、杨启和、向象月等村委会干部,在明知被告人舒志胜、李显志等人没有办理土地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向周边村民进行宣传、介绍市场周边有宅基地出售,并提供加盖百花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据,帮助被告人舒志胜、李显志等人将新农贸市场周边的土地以每宗地60平方米6-1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建房,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原一、二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希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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