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财保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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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财保72号案件名称
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财保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855号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STEPHANLUERSSE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01号A幢40010。法定代表人:郭喜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安博科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6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王一川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轩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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