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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恢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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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恢20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良;付秋菊;张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银杏路。法定代表人:谌丽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元桥,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清收办员工。被执行人:张成良,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路。被执行人:付秋菊,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路。系被执行人张成良妻子。被执行人:张薇,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路。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成良、付秋菊、张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湘12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成良、付秋菊、张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2日、8月23日分别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成良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元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2.785561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丽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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