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玛班青、索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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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119号案件名称
白玛班青、索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玛班青;索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白玛班青,男性,199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被执行人:索批,男性,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玛班青与被执行人索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玛班青分两次付清货款,第一次于9月25日前交付申请执行人白玛班青货款6175.00元,剩余货款于10月25日前交付完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玛她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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