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凤与祖利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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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2576号案件名称
姜凤与祖利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凤;祖利群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2576号原告:姜凤,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祖利群,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姜凤与被告祖利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姜凤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祖利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凤撤回对祖利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宇菲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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