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福、高诗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802执20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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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20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海福、高诗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梁海福;高诗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2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海福,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高诗洪,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梁海福与被执行人高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5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150元、罚款1000元后,本案未受偿。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收取,执行申请费141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20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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