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秋、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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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647号案件名称
张春秋、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春秋;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秋,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经理。本院执行张春秋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6330号民事调解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秋,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斯恒,经理。本院执行张春秋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6330号民事调解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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