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杨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51号案件名称
徐亮、杨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亮;杨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徐亮,女。被执行人:杨潇,男。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杨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亮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亮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和9月3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和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潇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915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和本案执行费303元,合计27,454元(不含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杨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21年9月18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8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行为及对被执行人杨潇已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湘祁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邹慧君书 记 员 张子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章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832号 下一篇 梁海福、高诗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802执201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