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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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900号案件名称
曹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900号原告:曹宇,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徐峰。原告曹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宇负担。审 判 员 叶岚法官助理 周密书 记 员 朱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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