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尔逊江司拉木、阿卜都拉如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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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2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吐尔逊江司拉木、阿卜都拉如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吐尔逊江司拉木;阿卜都拉如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吐尔逊江司拉木,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阿卜都拉如则,男,1981年11月8日,住新疆于田县。申请执行人吐尔逊江司拉木与被执行人阿卜都拉如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6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6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8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8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新0102执622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凌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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