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玉、曾宜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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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261号案件名称
何伟玉、曾宜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伟玉;曾宜春;曹世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玉,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曾宜春,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曹世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玉与被执行人曾宜春、曹世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莹审判员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哲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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