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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玉、曾宜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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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261号
  • 案件名称

    何伟玉、曾宜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伟玉;曾宜春;曹世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玉,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曾宜春,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曹世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玉与被执行人曾宜春、曹世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莹审判员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哲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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