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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师、张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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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934号
  • 案件名称

    刘福师、张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福师;张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师,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双牌县。被执行人:张**,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申请执行人刘福师与被执行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张**的湘M×××××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到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张**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本院到被执行人张**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福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福师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兰棉书 记 员 陈昕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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