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磊与张井贤、郑风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6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666号案件名称
何磊与张井贤、郑风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磊;张井贤;郑风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何磊,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张井贤,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郑风华,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培义与被执行人张井贤、郑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鲁081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依法变更何磊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鲁0811执285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井贤、郑风华名下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为轮候查封第二顺位。现本院(2021)鲁0811执恢665号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19)鲁0811执保2106号一案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并依法拍卖成交。现该案将剩余执行款转入本案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费、执行费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红、瞿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434号 下一篇 刘福师、张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