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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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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民初8590号
  • 案件名称

    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合盈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590号 原告: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兴社区金宇园公寓5、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柯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个私园浦江路2号A幢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姜丽。 被告:绍兴市合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曹江路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其祥。 原告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合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鹏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敏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寿雯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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