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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芳、王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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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4510号
  • 案件名称

    陈燕芳、王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燕芳;王兰英;曹洪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民终4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芳,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符燕培,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审被告:曹洪良,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陈燕芳因与被上诉人王兰英、原审被告曹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燕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王兰英对曹洪良结欠其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案涉曹洪良结欠其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兰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1、曹洪良在向其借款时陈述案涉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且2020年1月24日在曹洪良与陈燕芳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提到案涉借款是用于做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年前无法收到材料款,故无法偿还本案借款;曹洪良借款时及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初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曹洪良的公司生产经营。2、曹洪良及王兰英共同经营苏州新世纪中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苏州润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两公司股东均为曹洪良及王兰英,鉴于案涉借款用于曹洪良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债务。3、一审中,其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曹洪良经营的公司,曹洪良及王兰英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王兰英,应由王兰英对案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证明。王兰英、曹洪良未答辩。陈燕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曹洪良、王兰英立即归还陈燕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曹洪良通过微信向陈燕芳借款。陈燕芳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1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各向曹洪良给付5万元,合计10万元。陈燕芳与曹洪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3日,曹洪良:“陈总你好,最近我资金周转碰到点困难,非常冒未给您开个口,如果您方便想问您借二十万人民币周转二个月是否方便!谢谢!”陈燕芳:“我只有10万可以动用的资金,不知是否可以解你的燃眉之急?”曹洪良:“陈总感谢您,可以的,还缺点我再另外想办法再次感谢您支持帮助!我写个借条发给你。”2019年11月24日,曹洪良:“借条。今有曹洪良向陈燕芳借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曹洪良公司资金周转。曹洪良将于2020年元月25日前归还陈燕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此为据!借款人:曹洪良。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4日,曹洪良:“陈总新年快乐,对不起啊,那个钱啊,我本来想今天能够拿一部分给你汇出去。结果现在甲方那边承诺下来,就是说要到年初十才能国内那个汇款汇出来。前面的他们也是把我们的事情一直在往后耽搁,耽搁后面那个一直没有给我们付出来……还有那个写的做的国际资产,那是云南建投的,结果云南建投的东西国内被抓,哎呀,现在被双规以后嘛所有的工地都停下来。我跟中建三局两家,人家总包的,弄得一塌糊涂。那个给我们过年就给我们解决了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所有的材料哇、利润部分啊,都卡在那个地方……”另查明:曹洪良与王兰英于1993年2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陈燕芳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曹洪良向陈燕芳借款10万元的事实,曹洪良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陈燕芳要求曹洪良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燕芳主张该借款系用于曹洪良、王兰英共同经营的公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兰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陈燕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陈燕芳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曹洪良、王兰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曹洪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燕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陈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30元(陈燕芳已预交),由曹洪良负担。二审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陈燕芳提供曹洪良与王兰英共同设立的苏州新世纪中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曹洪良持股60%、王兰英持股40%)、苏州润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曹洪良持股60%、王兰英持股40%)的工商注册信息、股东会决议、章程等,证明曹洪良与王兰英存在共同经营行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曹洪良的案涉10万元借款债务是否属于与王兰英的夫妻共同生产债务。本院认为,陈燕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曹洪良的案涉10万元借款债务属于与王兰英的夫妻共同生产债务。虽然曹洪良出具的借条载明,曹洪良向陈燕芳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曹洪良亦称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回款,故案涉借款无法及时归还,但是陈燕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曹洪良的案涉借款客观上用于曹洪良与王兰英共同经营的公司,即曹洪良与王兰英共同经营的公司为实际借款人,故而案涉借款亦无法认定为曹洪良与王兰英的夫妻共同生产债务。综上,陈燕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800元(陈燕芳已预交),由陈燕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 甜审判员 贾建中审判员 陈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星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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