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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飞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4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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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403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飞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赵飞如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4037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虎头镇荔园南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904947731L。负责人:杨天宝。被告:赵飞如,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与被告赵飞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林茂书 记 员  张瑞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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