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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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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451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傅玉肖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26民初3451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部水晶集聚区第2幢3、4层。法定代表人:黄俭良,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雷,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绍(系公司员工),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浦江县。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南部水晶集聚区第8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傅玉肖,系执行董事。被告:傅玉肖,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原告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黄灯饰)与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强水晶公司)、傅玉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黄灯饰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强水晶、傅玉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黄灯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货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返还10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8日,原告夏黄灯饰向被告红强水晶公司订购玻璃制品,数量为10000个,单价为10.76元,总计货款107600元。夏黄灯饰员工黄先绍向红强水晶公司监事黄红强发送了合同,原告在12月10日向红强水晶公司汇款107600元,红强水晶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发票,但一直没有交付货物。12月24日,红强水晶公司同意退还101000元货款,但至今未返还。红强水晶公司系傅玉肖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傅玉肖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强水晶公司、傅玉肖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先绍系夏黄灯饰员工,黄红强系红强水晶公司监事。2020年12月9日,黄先绍通过微信向黄红强发送了《购货合同》,合同中载明甲乙双方分别为夏黄灯饰、红强水晶公司,合同产品为玻璃制品,数量为10000个,单价为10.76元,总计货款107600元(含税)。黄红强在微信中对上述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2020年12月10日,夏黄灯饰向红强水晶公司汇款107600元,红强水晶公司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2020年12月24日,黄红强在微信中表示愿意退回货款101000元,夏黄灯饰方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合同解除问题。虽然被告未在原告发送的《购货合同》中签字或盖章,但其未在微信中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也未退回货款,应当认定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红强水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在原告提出退款后,其于2020年12月24日承诺退还101000元货款,原告同意该退款方案,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案涉买卖合同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现被告未按照约定退还101000元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红强水晶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傅玉肖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傅玉肖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达成的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二、由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省浦江县夏黄灯饰有限公司货款101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傅玉肖对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红强水晶工艺有限公司、傅玉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利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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