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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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52号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杨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终 结 本 次 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劳务合同一案,元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某欠付原告王某劳务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信息、保险信息进行了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杨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志 藩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王 登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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