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屹宸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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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213号案件名称
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屹宸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屹宸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13号原告: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法定代表人:徐秀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屹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屹宸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鼎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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