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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伍英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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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55号
  • 案件名称

    罗某、伍英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某;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200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理人:邓某(罗某之母),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伍英,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府路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5民终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罗某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伍英、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扣划了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名下银行存款11863元,自此,郴州市湖南师大附属五雅中学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伍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伍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某,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伍英、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1016.5元,尚有29153.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伍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某发现被执行人伍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其审 判 员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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